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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实: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依法规范我省的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我省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管理名录》确定的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管理名录》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要求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三、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省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东莞市、中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补领,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五、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如实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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